办案期限是指侦查人员必须在法定侦查羁押期限内审结案件的时间限制。具体办案期限如下:
传唤和拘传:
持续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
拘留:
一般不得超过14日,特殊情况最长37天。
取保候审:
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
监视居住:
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
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
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可延长一个月。对于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复杂案件、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在第一次延长侦查羁押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经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可延长二个月。
审查起诉期限:
一般案件应在一个月以内审结,重大、复杂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审判期限:
普通程序一审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一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特殊情况,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行政监察案件:
监察机关立案调查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结案。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办案期限的,可以适当延长,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并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备案。
这些办案期限的规定旨在保障司法公正和效率,确保案件能够在法定时间内得到妥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