仓储合同具有以下特征:
双务、有偿、诺成性
仓储合同是双务合同,即双方当事人(保管人和存货人)互负对待给付义务。
仓储合同是有偿合同,存货人需要支付仓储费给保管人。
仓储合同是诺成合同,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无需交付保管物。
货物所有权不转移
仓储合同的保管对象是动产,货物的所有权在储存期间不发生转移,只是货物的占有权暂时转移给保管人。货物的所有权或其他权利仍属于存货人所有。
保管对象的特殊性
仓储合同的保管对象仅限于动产,不动产不能成为仓储合同的保管对象。这是因为仓储需要特定的场所,而不动产无法存储在仓库之中。
保管人资质要求
仓储合同的保管人必须具有依法取得从事仓储保管业务的经营资格,具备相应的仓储设施和设备,专事仓储保管业务。
合同形式灵活性
仓储合同为不要式合同,合同的订立形式可以为口头、书面或其他形式,并无特定要求。
仓单的重要性
仓单是仓储合同的重要特征,它作为合同关系的证明,用于证明存货人已经将货物交付给保管人进行储存和保管。
这些特征使得仓储合同在实际操作中具有明确的法律效力和操作规范,有助于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