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教养制度被废除的原因主要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点:
违反《宪法》:
劳动教养制度直接违反《宪法》中关于公民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的规定。宪法第37条明确规定,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或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而劳动教养制度可能剥夺公民人身自由长达数年甚至几十年,这显然比逮捕更为严重,违反了宪法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保护。
违反《立法法》规定的法律保留原则:
法律保留原则要求只有法律才能设定限制公民基本权利的措施。劳动教养作为一种限制公民人身自由多年的处罚措施,未经立法机关明确授权,违反了立法法的规定。
违反正当法律程序:
劳动教养的适用往往缺乏正当的法律程序,例如没有经过法院审理和宣判,缺乏必要的辩护救济制度,导致处罚的随意性和不公正性。
违反罪刑相当的要求,显失公平:
劳动教养的处罚程度与其所犯罪行的严重程度不相称,存在显失公平的问题。一些被劳教的人员可能并未犯下严重罪行,但却受到长期处罚,这违背了罪刑相适应的法治原则。
严重侵犯公民权利:
劳动教养制度在实际执行中,常常出现劳教条件恶劣、劳动时间超长、劳动安全保护不足等问题,严重侵犯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尊严。
成为地方政府谋政绩与谋利的工具:
劳动教养制度在实际操作中,往往被地方政府用作谋取政绩和利益的手段,损害了法治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成为社会不稳定的根源,破坏党和政府的形象:
劳动教养制度的不当执行,导致社会不稳定,破坏了党和政府的形象,影响了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综上所述,废除劳动教养制度是为了贯彻依法治国方略,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强化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管理社会,促进社会进步和法治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