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告登记记载于 房屋登记簿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的协议或者签订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九十日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具体办理流程如下:
1. 申请人前往房管所申请,符合受理条件的出具受理回执单。如约定为单方申请或符合单方申请条件的,也可单方申请。
2. 对符合预告登记条件的,经审核后,将预告登记记载于房屋登记簿。
3. 申请人持受理回执单、有效身份证明到房产交易大厅发证窗口交费并领取预告登记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