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诫勉谈话如何规定

诫勉谈话的规定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提出与批准

诫勉谈话建议由纪检机关或组织部门根据干部管理权限提出,并报党委主要领导批准。

通知与准备

在诫勉谈话前,应通知谈话对象所在单位党组织,并向其发出《领导干部诫勉谈话通知书》,明确谈话的时间、地点和内容。

谈话对象需按照通知的时间、地点接受谈话,除非有特殊情况,不得变更。

谈话内容与方式

谈话时,应向谈话对象说明谈话原因,明确指出反映或存在的问题。

谈话对象应如实汇报思想和工作情况,以及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情况,并允许其就有关问题作出解释和提出不同意见。

谈话人应指出谈话对象需要注意的问题,进行批评教育和帮助,并要求其提出整改措施。

记录与备案

谈话结束后,谈话人员应做好备忘性记录,并将谈话的基本情况填入《诫勉谈话备案表》,由纪检监察组织指定专人保管。

受领导委托或指定进行谈话的,事后应及时向授权的领导报告谈话情况。

回复与整改

谈话对象在诫勉谈话后必须在15个工作日内写出书面说明,报送谈话的纪检机关和组织部门。

被诫勉者所在部门要对其加强思想政治工作,进行帮助教育,并督促其制定整改措施,认真整改。

监督与跟踪

诫勉期满后,本人要按时向所在部门、局人事教育科及分管局领导书面报告个人整改情况。

局党组和人事教育科要及时进行跟踪考察,并视其整改情况,提出解除诫勉或调整岗位、除名、免职(解聘)、降职、撤职、降级的处理意见。

这些规定旨在加强和改进对党员领导干部的日常教育和管理,通过诫勉谈话及时纠正其存在的问题,防止小错酿成大错,促进党员领导干部的廉洁自律和勤政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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