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置对象通常包括以下几类:
因集体土地上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农村村民或社区居民,他们可以享受房屋安置等政策。
拥有本村合法宅基地的村民及其家庭成员,通常被认定为安置对象。
曾参与本村土地分配的人员及其家庭,他们与村集体土地存在历史权益关联。
具有本村常住户籍且长期在村内生活、履行村民义务的居民,更有可能被认定为安置对象,但“空挂户”通常不被认定。
因服兵役、上学等原因户籍迁出本村的人员,在符合一定政策条件下,可能仍被认定为安置对象。
外嫁女及其子女,需根据其在本村的土地权益、居住情况等综合判断是否符合安置条件。
公益性岗位安置对象,包括政策规定范围内的就业困难人员,如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和零就业家庭成员。
退役安置对象,包括退伍义务兵、转业复员士官、复员干部以及伤病残士兵。
城市房屋拆迁安置的对象,包括房屋所有权人、合法使用者、长期定居的同住人以及符合特定政策规定的人员。
乡村公益性岗位安置对象,主要是脱贫人口、监测对象、农村低收入人口等。
这些对象在房屋或土地被征收后,根据相关政策和法规,可以享受相应的安置待遇。具体安置对象和条件可能会因地区和政策的不同而有所差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