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待遇政策主要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医疗费用报销:
工伤职工可以享受医疗费用的报销,包括治疗工伤所需费用、康复费用、住院伙食补助费以及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等。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一至十级工伤伤残职工可以分别获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具体金额根据伤残等级而定。
伤残津贴:
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伤残津贴,标准为其本人工资的90%、85%、80%、75%。
生活护理费: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后,可以领取生活护理费,标准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辅助器具费用: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停工留薪期待遇: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特殊情况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工伤职工选择辞职的,在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同时,还可以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
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因工死亡的职工,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劳动能力鉴定费:
劳动能力鉴定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这些政策旨在全面保护劳动者在工作时的合法权益,减轻工伤职工及其家庭的经济负担,并具有一定的社会救济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