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官司时先进行调解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高效便捷:
诉前调解相较于诉讼更高效便捷。诉讼从提交诉状到判决因送达和排期等原因短则一至两个月,长则半年,并且案件判决后还存在执行风险,既耗时又无法达到“案结事了”的效果。而诉前调解最快可当天立案、调解及出具文书,不仅能即时解决矛盾,还能从根本上解决纠纷。
彻底解决纠纷:
判决是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并以判决的形式解决纠纷,主要体现的是人民法院的意志即国家的意志,那么败诉方很可能不会自觉履行判决书内容或不服判决上诉甚至申诉,导致法院判决的执行存在困难。而诉前调解是双方当事人在法院或调解中心主持下,通过释法析理等方式促成双方当事人自愿、合法地达成协议,主要体现的是当事人的意志,所以既能让双方乐于接受,还能让双方自觉履行,从而彻底解决纠纷。
法律效力等同于判决书:
根据《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特邀调解的规定》,双方当事人在法院或调解中心主持下达成的调解协议可向相关法院申请确认其效力或出具民事调解书,经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民事调解书与民事判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因此,通过调解方式解决纠纷也能合法有效的保护当事人权益。
保护当事人声誉:
诉前调解更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声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除某些特殊案件外,人民法院所有的裁判文书都应在最高人民法院设立的中国裁判文书网上予以公布,所以公众只要通过网络就可查询了解到相关案件。而调解协议和调解书通常不公开,有助于保护当事人的隐私和声誉。
法官绩效考核:
在一些司法体系中,法官的绩效考核标准包括结案率和判决准确率。通过调解解决案件,不仅能提高结案率,还能减少判决错误率,从而有利于法官的职业发展。
灵活性和自主性:
调解程序更为高效、简易,程序会精减很多诉讼流程,并基于当事人双方的自愿性原则。当事人有更大的话语权,能够直接参与到解决方案的制定中,从而实现共赢。
维护关系促和谐:
调解员的居中调解沟通,情理交融,可以避免很多不必要的冲突和争执,有效维护双方关系和谐。这对于维护社会和谐具有积极意义。
综上所述,打官司时先进行调解,不仅能够提高解决纠纷的效率,还能确保纠纷得到彻底解决,同时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声誉。因此,在司法实践中,调解被广泛采用,并且具有与判决同等的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