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人防建设的建筑类型包括:
新建民用建筑
在本市市区、近郊区和卫星城镇新建的住宅、旅馆、招待所、商店、大专院校教学楼和办公、科研、医疗用房等。
10层以上的建筑应修建“满堂红”防空地下室。
9层以下基础埋深大于3m的建筑,应按其总建筑面积的3%修建防空地下室。
9层以下基础埋深小于3m的建筑,应按其总建筑面积的2%修建防空地下室。
单建地下建筑应按其总面积的30%修建人防工程。
重点城市及县城的民用建筑
十层以上(含十层)或者基础埋置深度三米以上(含三米)的民用建筑。
人民防空重点城市的居民住宅楼(包括整体拆建的居民住宅楼),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规定抗力等级的防空地下室。
除上述规定以外的其他民用建筑,地面总建筑面积在二千平方米以上的,按照地面建筑面积的确定比例修建规定抗力等级的防空地下室。
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和重要经济目标区除上述规定以外的其他民用建筑,按照一次性规划地面总建筑面积的确定比例修建规定抗力等级的防空地下室。
其他特定类型的建筑
人防工程在战时与平时都具有重要的作用,因此,城市新建民用建筑需要修建人防工程,而工业建筑通常不需要。
临时建筑在建造时也需要考虑人防设施。
特殊情况
存在某些特殊情况时,如采用桩基且桩基承台顶面埋置深度小于3米、结构或基础处理困难、地质条件不适于修建等,建设单位可以申请易地建设,即缴纳易地建设费由人防部门代建。
建议
新建民用建筑应严格按照国家及地方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以确保在战时和平时都能发挥其防护作用。
对于位于人防重点城市或县城的民用建筑,更需严格遵守相关防空地下室的建设比例和抗力等级要求。
特殊情况下的易地建设申请,应提前咨询当地人防部门,了解具体政策和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