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离婚应当向 被告住所地或原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规定如下:
一般原则 :离婚诉讼一般应向被告住所地法院提起,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特殊情况
如果被告不在国内居住、被宣告下落不明或失踪、被劳动教养或正在监狱服刑,原告可以在自己住所地的法院起诉,如果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则去自己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去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
夫妻双方都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去被告经常居住地的法院起诉;没有经常居住地的,去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双方共同居住地法院:
如果夫妻双方在中国境内有共同居住地,也可以选择去这个地方的法院起诉。
涉外离婚诉讼
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
综上所述,起诉离婚可以选择在被告住所地或原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进行,具体选择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法律规定来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