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情况下,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员工,都在公司工作年限比较长,非必要情况下,公司不会去对这类人员主动解除劳动合同。但是,现实生活中,还是有不少企业"顶风作案",主动解除无固定期限员工的劳动合同。今天,我们聊一下,企业违法解除无固定期限合同员工需要承担的违法责任。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指劳动合同的期限长短不能确定,但并不是没有终止时间。只要没有出现法律规定的条件,双方就要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当然,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是可以解除的,只是没有固定期限合同到期终止这种解除情况,其他解除情况和补偿与有固定期合同相同。
根据《劳动》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定解除或者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
案例:老王2002年2月1日入职上海某公司,担任财务会计一职,2015年合同到期后与公司续订了无固定期限合同。2018年6月1日,公司强制裁撤45周岁以上人员,并向辞退员工支付N+1的经济补偿金,老王也在被裁之列。
老王拿到的补偿对吗?肯定是不对的。首先,公司在老王不存在过错的情况下,未经与其协商,单方解除与老王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其次,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需要向员工支付赔偿及而不是补偿金。具体的赔偿计算如下: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所以,老王的赔偿金应分段计算,2008年1月1日前参照《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2008年1月1日后参照《劳动合同法》。
2002年2月1日—2007年12月31日,满1年补偿1个月,不满1年也算1个月,工资基数参照前12个月平均工资,没有"当地平均工资标准3倍"和"补偿最高年限不超过12个月"的限制,也没有违法解除双倍赔偿的说法。这样算下来,老王在这段时间得到的补偿应该是6个月工资。
2008年1月1日—2018年6月1日,满1年补偿1个月,超过6个月不满1年算1个月,不满6个月算0.5个月。所以,这段时间算到9.5个月工资补偿,违法解除双倍就是19个月工资。需要注意的是,这段时间的补偿计算是有"当地平均工资标准3倍" 和"补偿最高年限不超过12个月"限制的,当然案例中还没到封顶年限。 这样算下来,老王应该得到的赔偿应该是25个月工资,所以公司必须在规定时间内补发缺少的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