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以下情形下,用人单位不得随意解除劳动合同:
1. 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2. 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 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4.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5. 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6.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这些规定旨在保护员工在特定情况下的就业权利,确保他们在面临健康问题时不会因企业的原因而失去工作。如果用人单位违反这些规定,可能会面临法律责任,包括支付双倍的经济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