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级伤残包含的具体情形如下:
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无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或者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生活自理障碍。
符合中度毁容标准之一项者。
面部有瘢痕,植皮,异物色素沉着或脱失>2 cm²。
全身瘢痕面积50 cm²,并有明显瘢痕。
手掌、足掌植皮面积>30%者。
除拇指外,余3~4指末节缺失。
除拇趾外,任何一趾末节缺失。
足背植皮面积>100 cm²。
膝关节半月板损伤、膝关节交叉韧带损伤未做手术者。
身体各部位骨折愈合后无功能障碍。
一手或两手慢性放射性皮肤损伤Ⅱ度及Ⅱ度以上者。
一眼矫正视力≤0.5,另一眼矫正视力≥0.8。
双眼矫正视力≤0.8。
一侧或双侧睑外翻或睑闭合不全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
符合中度毁容标准之一项者。
面部有瘢痕,植皮,异物色素沉着或脱失>2 cm²。
全身瘢痕面积50 cm²,并有明显瘢痕。
手掌、足掌植皮面积>30%者。
除拇指外,余3~4指末节缺失。
除拇趾外,任何一趾末节缺失。
足背植皮面积>100 cm²。
膝关节半月板损伤、膝关节交叉韧带损伤未做手术者。
身体各部位骨折愈合后无功能障碍。
一手或两手慢性放射性皮肤损伤Ⅱ度及Ⅱ度以上者。
一眼矫正视力≤0.5,另一眼矫正视力≥0.8。
双眼矫正视力≤0.8。
一侧或双侧睑外翻或睑闭合不全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
腹壁疝,难以手术修补。
一手小指完全缺失并第5掌骨部分缺损。
四处以上横突、棘突或者椎弓根骨折,影响功能。
31. 女性一侧乳房部分缺失或者畸形。
32. 肋骨骨折6根以上,或者肋骨部分缺失2根以上。
33. 其他。
这些标准主要依据《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和《工伤保险条例》来评定。评定时,应以损伤治疗后果或者结局为依据,客观评价组织器官缺失和/或功能障碍程度,科学分析损伤与残疾之间的因果关系,实事求是地进行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