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违建的处罚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具体处罚如下:
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
限期改正;
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
限期拆除;
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
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自行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不予行政处罚。
此外,根据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违建行为还可能面临以下处罚:
非法占用集体土地或者农用地建设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
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
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违法建筑的处理
责令停止建设;
可以消除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已经建设完毕的违规建筑无法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10%以下的罚款。
强制拆除费用
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的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建议:
违建当事人应尽早自行纠正违法行为,以避免面临更严重的处罚。
对于无法改正或拆除的违建,建议配合相关部门,按照法律规定接受处罚并承担相应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