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诉”一词通常指的是 检察机关对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终止诉讼而不交付法院审判的处分决定。具体来说,有以下几种情况:
法定不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42条第1款的规定,如果犯罪嫌疑人具有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酌定不起诉: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证据不足不起诉:
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如果经过两次补充侦查仍未能达到起诉条件,人民检察院也会作出不起诉决定。
其他不起诉情形:
除了上述情形外,如果案件存在其他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情形,如证据不足、没有犯罪事实等,人民检察院也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综上所述,“没诉”即指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后,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认为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不必交付法院审判,从而作出的终止诉讼的决定。这一决定具有法律效力,标志着刑事诉讼程序的终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