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力抚养是指 有孩子抚养权的一方无法满足孩子的日常需求。这通常涉及到生父母因特殊困难或特殊情况,如患有严重疾病、残疾、失去劳动能力或其他客观原因,无法承担起抚养孩子的责任。
在这种情况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一条,法院可能会判决有能力的主体(如当地的民政局、居委会或村委会)承担支付孩子抚养费的责任。
无力抚养的标准通常包括身体缺陷不能工作或精神缺陷,导致当事人无法履行抚养义务。此外,如果抚养义务人丧失劳动能力且无其他经济来源,也被视为无抚养能力。
需要注意的是,即使一方无力抚养,他们仍然有道德和法律上的责任关注孩子的福祉,并可能需要通过其他方式(如提供生活照料、情感支持等)来尽到抚养义务。同时,法院在判决孩子抚养权时,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确保孩子的最大利益得到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