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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费怎么赔偿

工伤费的赔偿主要包括以下几个项目:

医疗费: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包括诊疗费、药品费、住院服务费等,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超出目录及服务标准的医药费由用人单位承担。

住院伙食补助费: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工伤保险条例未做统一规定。通常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

外地就医交通费、食宿费:

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工伤保险条例未做统一规定。这些费用通常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康复治疗费: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康复性治疗的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辅助器具费: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根据伤残等级,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例如,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

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就业补助金:

员工在拿到劳动能力鉴定书后,可以向当地的人社局进行申请。其中,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就业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

停工留薪期的工资:

职工因工伤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具体金额通常按照工伤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计算。

护理费:

如果需要护理,根据护理等级,每天可获得50-100元不等的护理费。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伤残津贴:

工伤职工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伤残津贴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建议

及时报告工伤:用人单位应在工伤事故发生之日或职业病确诊之日起15日内,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提出工伤报告。

工伤认定: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工伤事故进行调查,确定是否属工伤。若用人单位书面认可为工伤且未投工伤保险,可跳过此程序,但需注意,若单位未提起工伤认定,工伤者需在事故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向劳动部门提出申请。

劳动能力鉴定:在工伤认定基础上,职工医疗终结或医疗期满后,由县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进行伤残等级评定。

协商赔偿:依据工伤鉴定结果,计算赔偿数额。若单位已投工伤保险,由国家工伤保险机构发放待遇;若未投保,则与用人单位协商解决。

法律途径:协商不成时,可提起劳动仲裁;对劳动仲裁不服的,可向法院提起诉讼。执行与申诉:仲裁或判决生效后,用人单位不支付赔偿的,可向法院执行局提起执行申请;对生效判决不服的,可申请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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