仓储合同的生效主要基于以下几点:
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
仓储合同是诺成合同,也称为不要物合同。这意味着只要双方当事人就合同内容达成一致意见,合同即告成立并生效。这一点与保管合同不同,保管合同除了双方当事人达成合意外,还需要寄存人交付保管物,合同才从保管物交付时起成立。
合同形式:
仓储合同可以是书面形式,也可以是口头形式。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无论采用何种形式,只要符合合同法中关于合同成立的要求,合同即告成立,无须以交付仓储物为合同成立的要件。
仓单的签字或盖章:
保管人在仓单上签字或盖章是仓储合同生效的重要要件之一。这表明保管人已经确认收到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如果保管人未签字或盖章,仓单将不具有法律效力,表明保管人尚未收到仓储物。
法定必要记载事项:
仓单必须包括一些法定必要记载事项,如存货人的名称或姓名和住所、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包装、件数和标记、储存场所、填发人、填发地和填发日期等。不记载这些事项将影响仓单的法律效力。
合同成立与生效的区别:
虽然仓储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成立与生效并非一回事。如果当事人约定合同的生效需要满足一定条件,则仓储合同的生效时间应在合同成立后并且这些条件成就时。
综上所述,仓储合同的生效主要依赖于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并且保管人需要在仓单上签字或盖章。此外,仓单必须符合法定必要记载事项的要求。在满足这些条件后,仓储合同即自成立之日起生效。如果合同双方约定了额外的生效条件,则这些条件也需满足才能使合同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