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公章的公安受理部门为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具体流程和要求如下:
单位申请
各级党组织、国家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等需要使用公章的用章单位,应自主选择公章制作单位,并将所需材料交由印章刻制企业完成刻制,同时按照规定向公安机关备案。
所需材料
申请公章需提交的材料通常包括本单位开具的介绍信和营业执照。具体所需材料可能因地区和单位类型而异,建议提前向当地公安机关咨询。
审批流程
刻制党政、国有或集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内部机构的公章,需凭本单位的上一级领导部门或批准成立的部门开具的证明文件或信函,到本单位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经公安机关审查后,发给刻制印章通知单或介绍信、证明等,然后到公安机关指定的刻字厂或刻字店刻制。
个体和私营企业刻制财务章、合同章、业务专用章等,需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开具的介绍信和营业执照,到本单位所在地县级以上的公安机关登记备案,无需公安机关审批,直接凭借公安机关开具的刻制印章通知单或介绍信,到公安机关指定的刻字厂或刻字店刻制。
刻章企业选择
申请公章的单位需选择持有《特种行业许可证》的刻制单位进行刻制,一切私刻公章均属违法行为,所刻印章无任何法律效力。
备案与登记
营业执照公章在当地的公安机关办事大厅公安局窗口先进行登记备案,然后选择一家经过公安局审批的刻章企业进行刻制。
建议提前咨询当地公安机关,了解具体流程和所需材料,以确保顺利申请和使用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