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分子自首的减刑方式如下:
自首的定义与减刑幅度
自首是指犯罪分子在犯罪后,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虽被发觉但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之前,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还可以免除处罚。一般自首的减刑幅度在40%左右,但具体减刑幅度还需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自首的时机、自首的动机及如实供述罪行的程度等因素综合考量。
自首的具体减刑标准
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主动直接投案构成自首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
犯罪事实和犯罪嫌疑人已被司法机关发觉,但尚未受到讯问,或者未被采取强制措施,主动直接投案构成自首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不同种罪行,以自首论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不同罪行的,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供认犯罪事实的,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或者亲友送去投案等情形构成自首的,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罪行的,以及其他类型的自首,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
有自首情节,且犯罪较轻的,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自首情节减轻比例根据基准刑折合的刑期,一般不应超过四年,但依法免除处罚的除外。
其他相关减刑规定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综上所述,自首的减刑幅度和条件较为宽泛,犯罪分子可以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合适的自首方式以争取宽大处理。建议犯罪分子在犯罪后尽快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以争取最大的减刑幅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