仓储合同是指 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它是一种双务、有偿、诺成性的合同,具有以下特点:
合同主体
保管人:指具有仓储设备并专事仓储保管业务的人。
存货人:指将货物交付给保管人进行储存的个人或企业。
合同标的
仓储物:指存货人交付给保管人保管的货物,通常是动产。
合同成立
仓储合同自保管人和存货人意思表示一致时成立。
合同费用
存货人需要支付仓储费给保管人,费用标准通常在合同中明确约定。
合同特征
双务合同:保管人有提供储存服务的义务,存货人有支付仓储费的义务。
有偿合同:存货人支付费用以获取保管服务。
诺成合同: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不需要其他形式要件。
不要式合同:可以是书面形式,也可以是口头形式。
特别规定
如果储存的物品是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或易变质物品,存货人应当说明该物品的性质,并提供有关资料。存货人违反这些规定的,保管人可以拒收仓储物,也可以采取相应措施以避免损失的发生,因此产生的费用由存货人负担。
仓储合同在商品经济的发展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为大批量货物提供了便利、安全、价格合理的保管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