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护照的部门和流程如下:
普通护照 :普通护照由公安部出入境管理机构或者公安部委托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领馆和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签发。外交护照:
外交护照由外交部签发。
公务护照:
公务护照由外交部、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领馆或者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以及外交部委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外事部门签发。
办理地点
公民申请普通护照,应当由本人向其户籍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提出。
异地办理需满足一定条件,例如在就业地连续居住一年以上,并持有当地有效的居住证。
办理材料
办理护照需准备本人身份证、户口簿、近期免冠照片以及填写完整的《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
办理时限
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签发普通护照;对不符合规定不予签发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在偏远地区或者交通不便的地区或者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签发护照的,经护照签发机关负责人批准,签发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建议提前了解并准备好所需材料,前往户籍所在地或就业地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进行办理。异地办理需满足一定条件,建议提前咨询当地公安机关了解详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