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的除权是指 人民法院在公示催告程序中,根据申请人的申请,经过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或申报被驳回后,作出的宣告已丧失的票据无效的判决。除权判决的作出需要严格遵循法定程序,并且具有以下特点:
程序性:
除权判决是依据申请人的申请而作出的,法院不能依职权主动作出除权判决。
宣告无效:
除权判决的核心内容是宣告票据无效,即票据不再具备法律效力。
条件性:
除权判决的作出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包括公示催告期间内无人申报权利或其申报被拒绝。
法律效力:
除权判决一旦作出,票据权利就从票据上被“除掉”,持票人将丧失相关票据权益,而申请人可以依据判决向支付方要求支付相应款项。
时间限制:
申请人应当在公示催告期间届满的次日起1个月内向人民法院申请作出除权判决,逾期不申请的,将终结公示催告程序。
综上所述,除权判决是法院在特定程序下对失去效力的票据作出的宣告无效的裁决,它标志着票据权利的终结和新的权利主张的开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