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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判定妨害公务

妨害公务是指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红十字会工作人员或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具体界定如下:

行为对象:

必须是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括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人大代表和红十字会工作人员。

行为手段:

行为人必须采用暴力或威胁手段进行阻碍。暴力行为通常包括殴打、捆绑、禁闭等侵犯人身的强力行动;威胁行为则表现为以杀害、伤害、毁灭财产或毁灭名誉等形式实行精神强制。

主观方面:

行为人必须具有故意,即明知是国家工作人员正在依法执行职务,而有意用暴力、威胁方法进行阻碍。

法律后果:

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妨害公务罪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若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或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即使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但造成严重后果的,也依照相同的规定处罚。

特殊情况:

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综上所述,妨害公务罪的界定主要包括行为对象、行为手段、主观方面、法律后果及特殊情况五个方面。只有同时满足这些条件,才能构成妨害公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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