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欺骗主要属于 合同诈骗罪的范畴。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通过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行为。这种行为触犯了《刑法》中的合同诈骗罪相关规定,可能涉及以下情形:
以虚构的单位或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
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
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
收受对方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担保财产后逃匿;
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
合同欺诈行为还可能涉及《民法典》中关于欺诈的相关规定,如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和第一百四十九条。这些条款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需要注意的是,合同欺诈与合同诈骗罪之间存在重大区别。合同欺诈是民事欺诈行为的一种,主要涉及民事责任,受《民法典》调整,受害方可以根据合同约定向法院或仲裁机构申请撤销因受欺诈而作出的违背其真实意思的合同约定。而合同诈骗罪是一种刑事犯罪行为,受《刑法》调整,行为人可能面临刑事处罚,如有期徒刑、拘役、罚金甚至没收财产。
综上所述,合同欺骗主要属于合同诈骗罪,涉及《刑法》和《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具体的法律后果取决于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刑事犯罪以及其严重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