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的产假规定如下: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分娩后,除享受国家规定的生育假期以外,一孩增加产假六十天,二孩增加产假七十天,三孩增加产假八十天。
综合以上规定,南宁的产假天数如下:
一孩:98天基本产假 + 60天延长假 = 158天
二孩:98天基本产假 + 70天延长假 = 168天
三孩:98天基本产假 + 80天延长假 = 178天
因此,南宁的产假最多可休158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