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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机关终局决定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具有终局决定权的机关主要有以下几种:

国务院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14条的规定,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最终裁决。

省级人民政府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30条第2款的规定,根据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行政区划的勘定、调整或者征用土地的决定,省级人民政府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

上级公安机关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出入境管理法规定上级公安机关的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

人民法院

虽然人民法院不是作出终局决定的机关,但在某些情况下,如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此时人民法院的判决具有终局性。

综上所述,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公安机关在其各自管辖范围内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具有终局性。此外,人民法院在审理特定案件时,其判决也是终局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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