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司法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在特定条件下,依法裁决或解决行政争议或民事、经济纠纷的行为。这些行为虽然由行政机关履行,但它们在功能上与司法活动相似,具有一定的裁判权或证明权,并受到人民法院的审查。准司法行为通常包括仲裁行为、鉴定行为、行政复议行为、调解行为等。这些行为的特点包括非正式性、灵活性和社会性,它们在解决纠纷、提供法律服务或裁决某些争议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准司法行为与正式的司法活动(由法院进行)的主要区别在于,准司法行为通常不遵循严格的司法程序和规则,而且其裁决不具有最终的法律效力,通常需要进一步通过法院或其他司法程序进行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