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经济帮助制度存在的原因主要在于 体现社会主义道德和保护弱势方权益。以下是详细解释:
社会主义道德的体现
婚姻关系被视为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男女双方在其中建立互相信赖和互相扶持的共同体,并为维持这一共同体作出努力和牺牲。当婚姻关系解除时,原有的扶养义务自然消失,但为了减少和预防婚内付出与收益不衡平的不公平现象,促进家庭和谐,法律上设立了离婚经济帮助制度。
保护弱势方权益
离婚经济帮助旨在保护离婚时处于生活困难的一方的基本生存利益。这种帮助不是夫妻间互相扶养义务的继续和延伸,而是基于离婚的效力,对困难方予以经济保障的救助措施。
减少离婚带来的负面影响
离婚虽然终止了夫妻间的抚养义务,但考虑到离婚可能给一方带来的生活困难,法律上规定另一方有给予经济帮助的责任。这既体现了人与人之间互爱互助的新型人际关系,也是对离婚可能引起的消极因素的补救。
法律上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这种帮助不是夫妻间的抚养义务,而是法律上的一种救助手段。
综上所述,离婚经济帮助制度不仅体现了社会主义道德,还通过法律手段保护了离婚时生活困难一方的合法权益,有助于减少离婚带来的负面影响,并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