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嫖娼的证据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现场抓获证据
公安机关根据群众举报、线索跟踪或突击检查在现场抓获嫖娼人员时,现场记录和证人证言等证据。
口供和供述
嫖娼和卖淫双方的供述内容,包括对付费情况、性行为过程的具体描述等,互相印证,以支撑嫖娼行为的认定。
现场物证
交易的金钱、转账记录、避孕套等物证,有助于确凿地证明嫖娼行为的发生。
视频和图像证据
现场监控、录像、照片等直接记录嫖娼行为的证据,特别是执法记录仪的影像,可以作为有效的证据。
房间租赁记录
在宾馆、酒店等场所发生的嫖娼行为,租赁登记记录等信息是间接证据,辅助证明事件的发生。
其他证据
犯罪嫌疑人的申述,指认当事人为嫖客,与其发生了性关系,同时存在金钱交易关系。
民警的抓获记录,包括目睹现场情节的民警自书或口述的证词。
遗留现场的物证,如避孕套、转账记录、聊天记录等。
视听资料,如警方执法仪摄取的能够证明卖淫嫖娼的视听资料。
程序合法
证据的获取必须遵循《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严格保障证据的合法性。
证据认定标准
证据链完整
证据链需要形成闭合回路,口供、物证、监控视频等应相互印证,确保证据的完备性。
证据真实可靠
证据必须合法获取、来源清晰。公安机关需避免违法取证,确保供述自愿,物证和监控视频来源合法。
注意事项
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认定嫖娼行为时,公安机关还需调查其他证据,如民警当场抓获时的证言、现场物证或书证、能够证明卖淫嫖娼的视听资料、介绍或容留人的证言等,以确保证据的充分性和可靠性。
通过以上证据和标准的综合应用,可以有效地认定嫖娼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