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复核的期限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进行规定,具体如下:
一般期限
申请人收到商标局发出的《商标核驳通知书》后,有15天的时间申请复审。如果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其他正当理由迟延,可以在期满前申请延期30天,但是否准许延期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决定。
邮寄送达
当商标驳回通知书通过邮政挂号信方式送达时,15天的复审期限从收到驳回通知书之日起计算。如果最后一天是节假日,则期限顺延至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这包括系统发出商标驳回通知书之日起的15天电子送达日期,再加上法定期限的15天,共计30天。
特殊情况
商标评审委员会在收到申请后,应当在9个月内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在特殊情况下,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提交材料
申请复审时,申请人需要提交《驳回商标注册申请复审申请书》及其他相关证据材料。申请人应认真填写申请书,并充分阐述复审理由。
综上所述,商标复核的期限一般为收到驳回通知书后的15天内,特殊情况可延长至45天(包括原15天复审期限和可能的30天延期)。整个驳回复审过程可能需要一年到一年半的时间,具体时间取决于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审理进度。
建议:
申请人应在收到驳回通知书后尽快准备并提交复审申请,以免错过复审期限。
如遇到特殊情况,应及时与商标评审委员会联系,了解延期申请的具体流程和所需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