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学侵权的判定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四条,具体标准如下:
吸收他人文字中蕴含的思想
不涉及侵权。
抄袭他人有独创性的表达
属于侵权。具体标准包括:
引用非诗词类作品超过2500字或被引用作品的十分之一。
引用一人或多人的作品,所引用的总量超过本人创作作品总量的十分之一。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行为
发表其作品。
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
在他人作品上署名。
歪曲、篡改他人作品。
剽窃他人作品。
未经许可以展览、摄制视听作品的方法使用作品,或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使用他人作品未支付报酬。
未经许可出租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原件或复制件(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未经许可使用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
未经许可从现场直播或公开传送现场表演,或录制表演。
其他侵犯著作权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行为。
著作权人的实际损失
侵权人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赔偿数额应根据权利人因此受到的实际损失或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确定。若实际损失或违法所得难以计算,可参照该权利使用费给予赔偿。对故意侵犯著作权或相关权利,情节严重的,赔偿数额可在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
名誉权侵权
作者在主观方面故意贬损他人的名誉。
侵权行为必须针对特定的主体,即读者能够将作品中的内容与现实生活中的特定个人或单位对应起来。若作品中的描述是泛指社会生活中的某种现象,则不构成侵权。
实质性相似度
判断小说侵权的实质性相似度主要看故事、人物、主要场景和独特表达方式等方面是否存在大程度的相似。若存在大量相似内容,即使有些小细节不同,也可能被认为是侵权。
合法使用
若使用作品的目的和性质属于合理使用(如评论、研究、教学等),或符合法定许可及已经得到授权的情况,则不构成侵权。
网络文学侵权
非法获取并传播网络文学资源,如通过爬虫、数据抓取或手打复制等手段,在盗版网站或APP中提供免费内容,并通过广告等途径盈利,属于典型的网络文学盗版侵权行为。
综上所述,文学侵权的判定主要围绕是否抄袭他人有独创性的表达、是否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及是否造成著作权人的实际损失等方面进行。在实际操作中,还需结合具体案件情况和相关证据进行综合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