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垃圾的管理通常由多个部门协同负责,具体如下:
生态环境部门:
负责生活垃圾处理污染防治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绿化市容部门:
作为生活垃圾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
城管执法部门:
负责对违反城市垃圾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包括乱倒垃圾等违法行为。
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
负责全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全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
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
负责全市建筑垃圾管理工作,区(县级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建筑垃圾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部门:
负责制定促进生活垃圾源头减量、资源化利用以及无害化处置的政策,并协调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的落实。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
负责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理等设施建设的规划和用地管理工作。
市房屋管理部门:
负责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义务。
公安、财政、国土资源、交通运输、水利、林业等部门:
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建筑垃圾管理的相关工作。
根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城市垃圾应当在规定的地点进行收集、转运和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处置城市生活垃圾。违反规定者,将面临相应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