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相体罚是指 通过对人精神、心理等身体以外的部分造成伤害,从而让人觉得身体受到了伤害的行为。它不同于直接的身体惩罚,如打屁股、打手心等,而是采取其他形式,如语言羞辱、罚款、罚站、罚跪、罚抄、罚钱、罚做值日或打扫卫生、逐出教室、辱骂学生、讽刺挖苦学生、敲教鞭、甩东西、随意停课或停止学生参加一切活动等。
变相体罚同样会侮辱学生人格,伤害学生心灵,虽然不涉及直接的身体伤害,但对学生的心理或功能进行摧残。这种行为不仅违反了教育原则,也可能触犯法律,特别是当它涉及对未成年人的体罚时。
因此,教育者应当避免使用任何形式的变相体罚,而应寻求更为积极和有效的方法来教育和引导学生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