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持股达到一定比例后,股东将享有以下权利:
股东知情权
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等文件。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但需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并说明目的,公司可以同意或拒绝。
临时提议权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天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临时会议权
持有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享有临时会议权,可以提出质询、调查、起诉、清算、解散公司。
重大事项一票否决权
持有34%或超过三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在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时,拥有一票否决权。
绝对控制权
持有67%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决定公司包括重大事项在内的一切事项。
相对控制权
持有51%以上股份的股东,对公司日常经营中除重大事项外的绝大多数事项有决定权。
股份转让权
股东有权依法转让其持有的股份。
优先认购权
在公司新增资本或发行新股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
剩余财产分配权
在公司清算解散后,股东有权按照持股比例分配剩余财产。
选择、监督管理者权
股东可以通过选举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等方式来选择、监督公司管理者。
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权
持有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以及在相关人员不履行主持职责的情况下履行股东会主持权。
司法解散请求权
当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这些权利保障了股东在公司中的合法权益,使其能够积极参与公司治理、保护自身权益并行使对公司的控制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