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抗诉”是指 检察机关在审查案件后,认为原判决或裁定没有错误,或者不符合抗诉的条件和标准,从而决定不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诉的情况。这一决定意味着通过抗诉来改变原裁判结果的途径暂时无法实现。检察院在决定是否抗诉时,会从案件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等方面进行综合考量。如果检察院认为原裁判合法合理,就会作出不予抗诉的决定。
不予抗诉的决定通常意味着:
原判决或裁定在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程序等方面没有明显错误,或者虽然有一定瑕疵但不足以影响裁判结果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检察院认为抗诉不符合法定条件,例如申诉人在原审过程中未尽举证责任,或者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原判决、裁定存在错误。
检察院经过审查,认为案件不符合抗诉的条件,决定不向上一级法院提出抗诉。
尽管不予抗诉意味着原判决或裁定暂时不会被改变,但当事人仍可能通过其他合法途径来维护自身权益,例如申请再审等。
需要注意的是,不予抗诉的决定是检察机关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过程中的一种决定,其目的是维护司法的公正和权威,同时保障法律的正确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