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岗津贴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
这是从1991年开始,由国务院发放给在科技、教育、文化、卫生等岗位做出重大贡献和取得突出业绩的专家、学者、技术人员的津贴。
岗位性津贴
这类津贴是为了补偿职工在某些特殊劳动条件岗位上的额外消耗而设立的。例如,高温津贴、有毒有害津贴、矿山井下津贴、特殊技术岗位津贴、特重体力劳动岗位津贴、夜班津贴、流动施工津贴、盐业津贴、邮电外勤津贴等。
地区性津贴
这类津贴是为了补偿职工在特殊的地理自然条件下的生活费用额外支出而设立的。例如,林区津贴、地区生活费补贴、高寒山区津贴、海岛津贴等。
生活性津贴
这类津贴是为了保障职工的实际工资收入和补偿职工生活费用的额外支出而设立的。例如,副食品价格补贴、肉价补贴、粮价补贴等。有些企业也会根据内部需要建立一些生活性补贴,如房租、水电补贴等。
公务员特岗津贴
针对特定岗位的补贴政策,具体补贴政策和标准可能因地区和岗位而异。例如,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和博士在市本级事业单位受聘上岗时,可以享受政府特殊岗位补贴。
行政机关特殊岗位津贴项目
包括警衔津贴等,发放范围包括各级公安、安全、监狱劳教管理部门和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评定授予警衔的在职人民警察(不含工勤人员)。
这些津贴和补贴的设置旨在激励专业人员在其岗位上做出更大的贡献,并补偿他们在特定条件下的额外劳动和生活支出。具体津贴的标准和发放范围可能会根据不同地区和部门的政策有所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