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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法要求公示多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 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

具体而言,招标人需要在收到评标报告后的3日内完成中标候选人的公示,且公示期至少为3日。在公示期间,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有权对评标结果提出异议,招标人应当在收到异议后3日内作出答复,并在作出答复前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此外,对于不同类型的招标项目,公示要求也有所不同:

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

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

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政府采购项目:

虽然需要长期公示,但中标公告发布后的7个工作日内属于质疑期。

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机电产品国际招标项目:

公示期也不得少于3日。

综上所述,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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