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过六个月的情况:
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二条的规定,笔迹鉴定材料超过六个月,其真实性、合法性难以确认,因此无法进行鉴定。
伪造笔迹:
尽管伪造笔迹在理论上最终会被识破,但伪造笔迹(包括伪造笔迹形成时间)的行为人仍需承担法律责任。笔迹鉴定主要依据碳元素的时间变化来判断时间,如果两个签字的先后顺序相差很久,可以通过纸张、墨迹的区别大致判断先后顺序。
鉴定材料不真实、不完整或不充分:
根据《证据规则》第二十七条,如果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并申请重新鉴定,若存在以下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
鉴定程序严重违法;
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
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有缺陷的鉴定结论:
对于有缺陷的鉴定结论,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补充质证等方法解决,但一般不予重新鉴定。
综上所述,无法鉴定的字迹主要包括超过六个月的笔迹、伪造笔迹以及鉴定材料不真实、不完整或不充分的情况。在实际操作中,建议寻求专业且具备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以确保鉴定结果的准确性和合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