属于国家的财产包括以下几类:
矿藏、水流、海域:
根据《民法典》第247条,矿藏、水流、海域属于国家所有。
城市的土地及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
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法律还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也归国家所有。
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
这些自然资源原则上属于国家所有,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属于集体所有。
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野生动植物资源:
包括各种野生动物和植物资源,这些资源也归国家所有。
无线电频谱资源:
无线电频谱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文物:
包括历史文物、遗址等,这些文物也归国家所有。
国防资产:
国防相关的资产,如军事设施、装备等,属于国家所有。
基础设施:
包括铁路、公路、电力设施、电信设施和油气管道等基础设施,这些设施依照法律规定为国家所有的,也归国家所有。
国家机关和国家举办的事业单位直接支配的不动产和动产:
这些财产享有占有、使用以及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处分的权利。
国家出资的企业:
由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人权益。
遗失物和无人继承的财产:
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1年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用于公益事业。
提存物:
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
综上所述,属于国家的财产涵盖了多种类型,包括自然资源、文物、基础设施、国防资产等。这些财产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并且受到法律的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私分、截留、破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