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拆迁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人民政府组织统一拆迁
由人民政府或其专门委托的单位统一进行拆除、补偿、安置等工作。这种方式是国家提倡和鼓励采用的拆迁方式,特别适用于城市中实行综合开发的地区。
自行拆迁
拆迁人自己进行拆迁安置和补偿工作。主要拆迁业务人员必须经过拆迁主管机关的培训,并取得拆迁资格证书后才能上岗。
委托拆迁
拆迁人将房屋拆迁的补偿和安置工作委托给具有房屋拆迁资格证书的单位进行。
环保拆迁
为了实现环境保护的目标,政府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拆迁实施单位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对土地上单位或个人的房屋进行征收和拆迁。
工程拆迁
因工程建设需要,对征地及相关范围内的各种设施进行的拆迁。
国有土地征收
为公共利益的需要,政府征收土地使用权,包括公用征收和商业用途的私人土地使用权。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具体工作,并需对实施行为负责监督。
违法拆迁行为
不具备拆迁资格的主体(如街道办、村委会、社区)进行拆迁。
没有法定征收文件进行的强制性拆迁。
以拆除违建和危房名义进行的强拆。
没有按照法律规定进行非法强拆。
补偿未到位就出让土地的行为。
以租代征收回农民土地的行为。
不依法进行评估的行为。
国有土地征收不提供两种补偿方式选择的行为。
这些拆迁行为中,合法拆迁需要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确保拆迁过程的公正、透明和合法。违法拆迁行为则可能侵犯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