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踪证明应当由 公安机关出具,具体开具部门可能是派出所或公安分局。
派出所:
失踪证明通常首先向失踪人住所地的派出所报案,并提供失踪人的身份信息和失踪情况,如失踪时间、地点、可能的去向等。警方会根据提供的信息进行调查,并在确认失踪事实后由派出所出具失踪证明。
公安分局:
在某些情况下,如果失踪情况较为复杂或涉及跨地区,可能需要到公安分局进行办理。
人民法院:
除了派出所外,利害关系人还可以直接向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由法院依法定程序宣告人员失踪。法院在受理申请后,会发出寻找公告,并在公告期届满后作出宣告失踪的判决,同时开具相关证明。
综上所述,失踪证明的开具部门主要是公安机关的派出所或公安分局,具体办理流程和所需材料可能因地区和具体情况而异。建议先向当地派出所报案,并配合警方调查,以获取初步的失踪证明,然后再根据法院的要求完成后续的宣告失踪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