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开庭被称为询问,主要是基于以下几个原因:
程序简便性:
再审案件可能已经经过一审和二审,当事人对判决结果存在疑虑或发现新证据时,通过询问可以更快速、简便地重新审视和查证案件事实,避免冗长的庭审程序。
证据补充:
询问为当事人提供了一个再次陈述观点、展示证据的机会,有助于补充和完善证据,使司法过程更加严谨。
调解可能性:
通过询问,法院可以了解当事人对案件的看法和想法,从而有利于后续的调解工作,促进案件的和解。
效率考虑:
对于已经经过漫长诉讼过程的案件,再次启动再审询问可能会给当事人带来新的困扰和不确定性。因此,询问可以在不开庭的情况下进行,提高司法效率。
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再审案件可以采取询问的方式进行审理,尤其是在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理由的情况下,法院可以不开庭审理。
综上所述,再审开庭被称为询问,主要是为了简化程序、补充证据、促进调解和提高司法效率。然而,为了确保司法公正,再审询问必须严格遵循法律程序,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