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社保转移(转保险)需要以下手续和材料:
办理社会保险关系暂停手续
到原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关系暂停手续,并由原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参保凭证》。
打印《缴费凭证》
参保人离开本市前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到本市社保局或本市各镇(街)社保办事处打印本人在本市参保的《缴费凭证》。
申请转移接续
参保人持《缴费凭证》到新就业参保地的社保机构申请办理养老保险关系接续。
填写完整的《退(转)社会保险金申请表》或原工作单位出具的离职证明,并加盖单位公章或人事专用章。
出示个人身份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2份(如是第二代公民身份证,还须复印身份证背面)。
提供个人缴费清单1份。
转入地社保机构接收函,注明转入社保机构的帐号户名、开户银行全称及开户帐号。
办理医疗保险关系转出业务
参保人员前往当前缴费区(县)社会保险管理分局申请办理医疗保险关系转出业务,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和转移申请。
原单位社保机构同意转出
原单位社保机构同意转出,出具转移人员清单,包含姓名、身份证号码、转入转出单位信息、参加工作时间、缴费截止日期等信息。
个人缴费记录单,包含姓名、缴费明细、每年交费月份及账户余额等信息。
携带相关单据到新单位所属社保中心办理转入
持上述单据到现单位所属社保中心办理转入手续。
跨省流动就业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参保人员在新就业地按规定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缴费后,由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向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书面申请。
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转移接续申请,发出同意接收函,并提供相关信息;对不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作出书面说明。
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接到同意接收函的15个工作日内,办理好转移接续的各项手续。
建议:
参保人员在办理社保转移时,务必提前了解当地社保政策,确保材料齐全,避免多次往返办理。
若有工作单位,可由单位协助办理转移手续,个人只需提供必要证件即可。
若个人办理,建议提前咨询当地社保机构,获取详细的办理流程和所需材料。